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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保质期标注应有“全国统一版本”

时间:2021-08-03 09:56 | 栏目:中食头条 | 点击:

江苏省人大代表、南京市第二医院副院长邵蔚建议:将食品保质期标注方式统一为“最佳食用日期”“在此前使用”等,并细化到年、月、日,这样既可解决保质日期计算的分歧,也可以做到与国际接轨。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答复省人大代表邵蔚关于“食品保质期标注形式五花八门应统一”的建议称,正如建议中提及的那样,目前我国食品标签保质期的规定过于刚性,不仅容易造成食物浪费,也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困扰,需要加以规范统一,以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。(8月10日《澎湃新闻》)

去超市购买食品,保质期是必须要看的,因为这关乎自己的健康安全,但各种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不统一,有的雾里看花,需要自己计算,这使得许多消费者对保质期忽视了,有的消费者甚至吃了之后才发现已经过了保质期。如果食品保质期标注有“全国统一版本”,那就简单多了。

标注保质期,这一点,食品包装是做到了。《食品安全法》规定,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,标签上必须标明名称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事项。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(GB7718)也对保质期标示形式进行了规定:“最好在……之前食(饮)用;……之前食(饮)用最佳;此日期前食(饮)用最佳……;保质期(至)……”因为规定的“多样化”,市场上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形式也出现了以上多种形式,既有明确标注到年月日的形式,也有14天、60天、180天、182天等。由于食品保质期标注形式不统一,既给消费者带来了“计算”的麻烦,也使超市提高了时间成本和人力负担,每天都需要安排专门的理货员对货架食品进行临效期及过期清理。有的因为推算和理解不一样,还会发生消费纠纷。此外,在保存条件得当的情况下,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往往各方面指标仍是符合安全指标,仍可继续食用。我国采用保质期的说法,容易让经营者和消费者产生误解,造成大量的过期食品倾倒处理带来的浪费。

食品保质期标注应有“全国统一版本”,如果在食品标签上标注“在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前食(饮)用最佳”或者“保质日期至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”等,消费者就能够一目了然。食品标签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向社会明示产品信息的基本载体,是消费者获知产品信息的有效途径。而保质期是消费者最为关注的一个内容,也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健康安全。因此,标准要鲜明醒目,要清楚到位,更要统一格式统一位置,不然的话,会让消费者感到眼花缭乱,不知所措,更会起到误导消费者的负面影响。

食品安全无小事。食品的保质期标识也无小事。希望“全国统一格式”能够尽快到来,从而减轻各方面的负担。